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121。
部门法的原则主要应从宪法中推导出来。与庞德的分析不同,我们关注的是业已竣工的建筑物。
在发达的法律体系中,法的原则是法律内容的某种‘精华,不仅能揭示该体系的内容最重要的特征,而且也是法的结构中有高度意义的调整因素。⑦苏永钦认为: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作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押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例如,作为习惯行为模式意义上的习惯区别于习惯法,后者是指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行为规范。(12)在民法领域,基本原则是关于民法目的之法律,属于准则法。而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是有关正义、公平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与规则、政策一道,都是法的要素。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17)在实证法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它的许多规定都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根据,人们可以从中找寻和推导出部门法的原则、规则。普罗库鲁斯派则认为,加害人在受害家父的支配权下期间,家父的诉权中止,因为他不能对自己提起诉讼,但当加害人脱离了受害家父的支配权时,后者的诉权得到恢复。
[75]相反,萨宾派采用了属和种的地方,这个属就是要式移转的动物,它有两个种。这一学派争议被不完全地记载在D.15,l,3,9(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29卷)中,说不完全,乃因为它只记载了萨宾派的观点,未提到普罗库鲁斯派就同一问题的观点。[73]参见徐国栋,(意)阿尔多?贝特鲁奇,(意)纪慰民译:《十二表法》新译本,《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论题在哪里呀?这样的地方论如果被称为问题取向性的研究方法,[172]那就更可笑了,这种方法首先与Topica 没有什么关系,其次,它的涵盖面要比地方论宽广得多。
担任过65年的裁判官,这是在尼禄皇帝在位的时期(54—68年)。Cfr.G.L. Falchi, op. cit.106, p.157. See Tessa G. Leesen,supra note 30,at 18. [167]谓普罗库鲁斯派代表中小奴隶主阶层的利益,而萨宾派代表大奴隶主阶层的利益。
[135] 4.约定在某个集市期内偿付的债可否在该集市期的第一日求偿?这个学派争议被记载在 D.45,l,138(魏努勒尤斯:《要式口约》第4卷)中。第二章,萨宾派的早期阶段。除了上述宏观的差别,两派还有不少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差异,对此有塞尔维尤斯所著的《对谢沃拉观点的批驳》(Reprehensascaevolae capita)[8]为证。[117]普罗库鲁斯派则把条件悬置期间的遗赠物与受遗赠人不知的指物遗赠类比,进行这样的推理:既然受遗赠人不知的无条件指物遗赠不属于他,在受遗赠人决定接受前也不属于继承人,那么,条件悬置期间与等待受遗赠人的决定的期间具有可比性,两种期间关涉的标的物都是无主物。
[18]盖尤斯?尤文求斯是杰出的法学家,其作品被广泛阅读。[61]例见周枏,见前注[28],页54及以次。在本案的情形,就是问在确立新物的所有权之前此等物的权属状况,于是导致了这样的推理:新物在做成前并不属于任何人,一个从未属于任何人的物不可能失去,所以,材料所有人不能成为新物的所有人。对于罗马法学争鸣的原因,有不同哲学派别说、保守与进步区分说、严格法与衡平法不同偏好说、与皇权关系不同说、阶级立场不同说、方法论不同说、不同祖师爷说、不同法律分支偏好说等,荷兰学者特莎?雷森提出的地方论说较新,本文采之。
那么,如果他人的家子、奴隶侵害了这家的家父,加害人后来因损害投偿的关系被置于受害人的权力下,后者还能起诉前者吗?萨宾派认为此时诉权消灭了,因为加害人被置于一种他过去不可能面临的境遇中。当加害人处在受害人的家父权下时,此等诉权处于休眠状态。
这里的较大和较小都是相对于规定的价金而言的。第三要说的是在这一争议中两大学派运用的地方。
记载这场争议的彭波尼采用了折中路线,主张要看标的物的属性来确定继承人的义务。(六)伽图规则是否适用于附条件遗赠给处在继承人权力下的人? 这个学派争议见诸盖尤斯《法学阶梯》2,244。[143]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134。[97]普罗库鲁斯派的推理则是这样的:较大者包括较小者,所以,超过规定价金以150万塞斯特斯购买土地的受任人所为的交易约束委任人,因为较高的价格包括了较低的价格,但委任人只须支付100万塞斯特斯。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地方论》,徐国栋等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号合卷。[147]③把角斗士交给他人表演,从每场表演中收费的交易是否为租赁(盖尤斯《法学阶梯》3,146);[148]④订做人自己出材料交他人制作物品的交易是否为租赁(盖尤斯《法学阶梯》3,147);[149]⑤代销(Aestimatum)是属于买卖还是工作的租赁或委任(D.19,3,1);[150]⑥买卖和租赁合同的价金的确定是根据合意原则还是根据要物原则。
从13年起,他担任水道保佐人。尽管结果有如此大的差异,但两派都是运用的比较的地方中的较大者包括较小者(in maiore minus est)规则。
但普罗库鲁斯派认为,在此等情形可指定监护人,因为指定的监护人不会从遗产中拿任何东西,[105]他们不过是履行公役而已。萨宾派认为,如果遗嘱人有儿子,他在其遗嘱中既未将他立为继承人,又未指名地剥夺其继承权,则其遗嘱无效,任何人不得根据此等遗嘱继承遗产,即使此等儿子在遗嘱人活着时已死,亦不例外。
生活在阿德里亚努斯王朝和安东尼努斯王朝,继雅沃伦与尤里安和图希亚努斯共同担任萨宾派的掌门人。[132] Cfr.Giudice Federico del e Beltrani Sergio, Nuovo Dizionario Giuridico Romano, Edizione Simone, Napoli,1995,p.423. [133] Cfr. G.L. Falchi,op.cit.106, p.68. [134]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31. [135]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note 58, Vol.4, at 746. [136]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676. [137]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04. [138] Vease De. Ildefonso, Garcia del Corral, Cuerpo del Derecho Civil Romano, Tomo V, Novelas, Barcelona,1898,p.81. [139]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506. [140]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437. [141]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494. [142]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144。
与人的主观状态有关的原因有意志、精神失调、习性、自然、技艺、机会等,它们都决定人的活动结果,例如,出于意志,你会去读书。例如,在确定自然人的成年与否时,已无人采用个案调查法,都采用大数概率法,这是采用了普罗库鲁斯派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在这一敕答中,优士丁尼未提到普罗库鲁斯派的观点,但提到在古人中有争议,由此可以推论,普罗库鲁斯派采用相反的观点。第九章,两大学派争论的主要问题。
如果已死,则并不阻碍遗嘱的效力。担任过裁判官,拒绝了奥古斯都为他提供的备位执政官职位。
[20]这大概是罗马法学史上的第一部《学说汇纂》(Digesta),但此《学说汇纂》非阿尔芬努斯的《学说汇纂》,可以把它理解为一部学派作品精要,而阿尔芬努斯的《学说汇纂》是一部面向司法实务的作品,由对实务问题的解答构成。6.被其父亲的遗嘱遗漏的遗腹子,如果生下来旋即死亡,是否打破其父亲的遗嘱(C.6,29,3pr.)?这个学派争议被记载在优士丁尼于530年给大区长官尤里安的一个敕答中。
在韦斯巴芗时代(69-79年)很有影响,写过营造官告示评注。关系到始期的开始点问题。
不难看出萨宾派的主张更有道理。他与提贝留斯皇帝关系很好,经常陪伴他出行。而普罗库鲁斯派采用了差异的地方,其推理是这样的:与增删条件和期限具有更新的心素不同,增加保证人没有更新的心素,所以,增加保证人不导致债的更新。家父一般每月结算流水账一次,将人欠和欠人过入收支账。
相反,萨宾派采用了差异的地方,因为即使按年龄标准确定适婚与否,女性也是12岁适婚,男性是14岁适婚,这证明在适婚问题上男女不可一概而论,那么,对女性采用年龄法,对男性采用个案调查法,就是自然的了。在这方面,分为罗马城、意大利、行省三个类型。
所有这些,都说明这些掌门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不钻进象牙塔,由此打造了罗马法的实践精神。(六)代物清偿能否使债务人责任免除? 这个学派争议见诸盖尤斯《法学阶梯》3,168。
公元前46年,担任亚该亚行省的总督。[109]对于这个争议,雷森的观点是:两大学派都运用了时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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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胡卉的《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一文,以一起协议离婚案为例,解读了法律发现的路径:识别—效力认定与规则选择—法律解释—司法判决。
③研究内容日渐丰富,从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传统法律方法逐步扩展至法律类比、法律修辞、法律拟制等法律方法。
在这样漫长的历史上,法律的形成和制定,不总是固定于某一主体的,而是存在着多个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从而认定的法治发展道路。
从他治转向自治的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也就意味着从机械激励转向自我激励的更高境界。